关于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作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固定资产、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2月7日
关于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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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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