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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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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1〕2 号
关于对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7 日,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你公司存
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招股说明书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处错漏,
与实际情况不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于
2017 年、2018 年向控股股东迪科投资拆入资金 2,260 万元、
1,250 万元。发行人在更新财务资料时对招股说明书相关数
据进行了更正,包括将上述拆入资金金额更正为 2,760 万元、
1,295 万元,并补充披露了 2018 年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张建
华及其配偶郑钰华拆入资金 635 万元,以及发行人 2019 年
向关联方池州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 556.17
2
万元。
二、未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回复
本所在首轮审核问询问题 2 和问题 9 中,分别要求你公
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相关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对疫情影响
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等,并要求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
在回复问题 2 时,你公司仅披露了与非关联方的资金拆借,
未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在回复问题 9 时,删除了有关
疫情应对措施的问题,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直至我所后续
问询后,你公司才补充披露相关情况。
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本所发行上市
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作
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你公司未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且未按照要求逐项回复
本所审核问询。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
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
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
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3
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3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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