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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元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9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9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元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3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元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黄元华:
经查,你于2018年6月28日起担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但通过参与管理委员会决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
你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32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号码:440105XXXXXXXX3033)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山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你董事、管委会主任助理职务、人力资源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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