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
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9年12月13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于12月14日披露《回购报告书》,明确回购期限为自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金额不低于4.6亿元、不超过9.2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5.38元/股。2020年12月13日,回购股份期限届满,你公司累计回购股份29,571,938股,回购总金额为10,240.01万元,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2.26%,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
你公司未按照承诺完成回购股份计划,且在回购到期前,未履行变更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