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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19
关于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
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9年12月13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于12月14日披露《回购报告书》,明确回购期限为自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金额不低于4.6亿元、不超过9.2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5.38元/股。2020年12月13日,回购股份期限届满,你公司累计回购股份29,571,938股,回购总金额为10,240.01万元,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2.26%,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
  你公司未按照承诺完成回购股份计划,且在回购到期前,未履行变更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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