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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公告日期:2020-08-20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时间:2020-08-13 来源:
   王艳,女,1968年12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艳建议他人买卖“大湖股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后撤回。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艳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底,深圳市万生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生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艳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或公司)董事长罗某坤在第三方介绍下开始接触,双方均有资产重组的意向。经过一段时间相互考察,2017年5月21日,大湖股份实际控制人罗某亮同意并安排罗某坤牵头该项目。 
  2017年6-9月,收购双方按照中介机构的安排,就支付途径、合作载体、税收筹划、收购比例、价格等细节问题逐步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9月22日,大湖股份召开董事会,决定申请重大事项停牌。
   2017年9月23日,大湖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涉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公司股票自9月25日起停牌。  
我局认为,大湖股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藏深万投实业有限公司51%股份,该事项符合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67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所述情形,同时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75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情形,为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5月21日形成,2017年9月23日公告后,内幕信息无法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王艳全程参与此次收购,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大湖股份”股票情况
王艳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2017年7月17日与匡某戈通过微信聊天时,有“大湖再买一点,既然价格又便宜了”、“你先让老刘补仓”等建议,属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王艳与匡某戈2017年7月17日的聊天记录还显示王艳拟向匡某戈转款30万元,经查,王艳于2017年7月17日当天通过自己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31xxxxxxxx5588)向匡某戈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26xxxxxxxx9687)转款10万元,并于第二天再次转款20万元,该行为可与上述聊天记录印证。此外,匡某戈招商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于2017年7月18日至20日分批转入刘某招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又被刘某转入其证券账户。刘某证券账户曾于2017年7月18日买入“大湖股份”,该行为也可与上述聊天记录存在一定印证。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记录、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基本资料及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王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根据王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大湖股份”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稽查一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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