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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6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在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你公司作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化工)的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华昌化工5.9984%股份,持股比例由11.0252%降至5.0268%。你公司在所持华昌化工股份比例减少5%时,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减持华昌化工股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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