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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曹爱民、高靖杰、俞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3
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曹爱民、
高靖杰、俞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曹爱民、高靖杰、俞鹏:
  经查,你所在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机械)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将子公司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庞源)成本确认完整性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但针对营业成本完整性认定所执行的实质性程序不充分、不到位;在建设机械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发现北京庞源将2017年成本、费用延迟计入2018年的问题。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曹爱民、高靖杰、俞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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