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0-10-13 来源: 〔2020〕154号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东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对营业部办公场所的电子设备使用情况监督失效,存在营业部员工长期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进行代客理财下单操作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完善经营管理和内部合规管控机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勤勉尽责。你营业部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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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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