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郭鑫、贺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1-04-06 来源: 郭鑫、贺骞: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规范运作、关联关系、固定资产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2月7日
关于对郭鑫、贺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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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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