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深证函〔2021〕 102 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春芳、卢戈的监管函
陈春芳、卢戈:
2020年7月9日,本所受理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江
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你们作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以下违
规情形: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存在涉嫌行贿的事项,但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予以披
露, 保荐工作底稿中也未体现该事项以及核查过程。 经本所多次
发函要求, 保荐人通过走访有关监管机关等方式进行了核查,并
就上述事项在招股说明书、保荐工作报告中进行了补充披露或说
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存在涉嫌行贿的事项,对发行人
的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保荐代表人应当勤
勉尽责,全面开展尽职调查。 陈春芳、卢戈作为项目的保荐代表
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和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核
查验证工作,但未能遵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规定, 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对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披
露把关不严,未能充分、全面核查可能影响审核判断的事项, 上
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七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
十四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陈春芳、卢戈采取书面
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陈春芳、卢戈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
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
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