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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志宏)
公告日期:2020-09-03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志宏)
文  号: 〔2020〕4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志宏) 
〔2020〕43号 
当事人:贾志宏,男,1961年11月出生,时任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凰珠宝)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40-1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贾志宏超比例持有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昌鱼)股票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贾志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贾志宏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交易“武昌鱼”的情况
贾志宏实际控制使用“汪某庆”等2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武昌鱼”,账户组资金来源于贾志宏,并由贾志宏对账户组交易情况作出安排,证券账户及其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1. 汪某庆中银国际证券账户
1998年3月24日,汪某庆证券资金账户26××××14开立于中银国际武汉黄孝河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8××××123和深圳股东账户013××××739。
2016年6月16日(账户组开始买入日)起,汪某庆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1,488,200股,买入金额17,066,471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6,312,531.74元。
2. 汪某中银国际证券账户
2010年8月11日,汪某证券资金账户26××××99开立于中银国际武汉黄孝河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0××××646和深圳股东账户143××××93。
2016年6月16日起,汪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781,200股,买入金额8,147,95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1,287,798.44元。
3. 崔某申万宏源证券账户
2016年10月10日,崔某证券资金账户802××××××982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武汉和平大道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4××××453和深圳股东账户021××××889。
账户开立后,崔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4,192,500股,买入金额59,908,434.45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18,555,959.57元。
4. 何某军广发证券账户
2016年10月11日,何某军证券资金账户13××××38开立于广发证券武汉黄孝河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5××××281和深圳股东账户021××××824。
账户开立后,何某军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2,807,800股,买入金额39,987,654.98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18,216,080.30元。
5. 柳某东方财富证券账户
2016年6月27日,柳某证券资金账户540××××××047开立于西藏东方财富证券拉萨察古大道第二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55××××802和深圳股东账户006××××709。
账户开立后,柳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9,443,926股,买入金额72,579,780.5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22,477,885.18元。
6. 张某长江证券账户
2016年6月29日,张某证券资金账户30×××58开立于长江证券武汉彭刘杨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55××××556和深圳股东账户002××××784。
账户开立后,张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8,746,247股,买入金额70,914,052.35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21,198,549.55元。
7. 望某长城证券账户
2016年8月23日,望某证券资金账户690××××××778开立于长城证券襄阳汉江北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0××××667和深圳股东账户021××××155。
账户开立后,望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1,206,989股,买入金额9,996,266.0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5,821,274.88元。
8. 喻某长江证券账户
2016年9月8日,喻某证券资金账户84××××13开立于长江证券武汉珞瑜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2××××836和深圳股东账户014××××588。
账户开立后,喻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2,948,875股,买入金额30,000,113.05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7,304,056.33元。
9. 肖某长江证券账户
2016年9月8日,肖某证券资金账户84××××15开立于长江证券武汉珞瑜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2××××135和深圳股东账户013××××787。
账户开立后,肖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1,854,946股,买入金额18,994,434.2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4,472,755.34元。
10. 廖某玉兴业证券账户
2016年9月8日,廖某玉证券资金账户73××××841开立于兴业证券武汉公正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2××××023和深圳股东账户021××××766。
账户开立后,廖某玉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975,090股,买入金额9,996,510.20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2,339,490.97元。
11. 李某兴业证券账户
2016年9月8日,李某证券资金账户73××××842开立于兴业证券武汉公正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2××××880和深圳股东账户021××××582。
账户开立后,李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993,900股,买入金额10,528,764.0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2,035,022.29元。
12. 夏某勇东北证券账户
2016年4月11日,夏某勇证券资金账户40××××89开立于东北证券武汉香港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8××××326和深圳股东账户010××××965。
2016年6月16日起,夏某勇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11,961,772股,买入金额91,973,381.5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1,894,548.74元。
13. 杨某光大证券账户
2016年6月28日,杨某证券资金账户30××××53开立于光大证券长春解放大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55××××903和深圳股东账户020××××777。
账户开立后,杨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8,865,578股,买入金额70,316,241.48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41,352,316.20元。
14. 胡某银河证券账户
2016年8月23日,胡某证券资金账户310××××××640开立于银河证券武汉澳门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0××××432和深圳股东账户021××××259。
账户开立后,胡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5,603,900股,买入金额49,988,566.6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36,092,477.15元。
15. 望某银河证券账户
2016年8月23日,望某证券资金账户310××××××642开立于银河证券武汉澳门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0××××191和深圳股东账户021××××155。
账户开立后,望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5,641,142股,买入金额49,988,633.05元,后全部卖出,实际盈利19,414,374.43元。
16. 李某清银河证券账户
2016年8月23日,李某清证券资金账户310××××××643开立于银河证券武汉澳门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0××××543和深圳股东账户021××××480。
账户开立后,李某清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5,617,900股,买入金额49,986,399.35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32,495,344.16元。
17. 胡某长城证券账户
2016年8月23日,胡某证券资金账户690××××××771开立于长城证券襄阳汉江北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0××××784和深圳股东账户021××××259。
账户开立后,胡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1,218,900股,买入金额9,996,806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7,088,535.77元。
18. 李某清长城证券账户
2016年8月23日,李某清证券资金账户690××××××773开立于长城证券襄阳汉江北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0××××939和深圳股东账户021××××480。
账户开立后,李某清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3,544,900股,买入金额29,991,149.97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21,535,097.72元。
19. 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账户
2016年6月21日,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富达)于西藏东方财富证券深圳益田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440××××××62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826和深圳股东账户080××××106。
账户开立后,联富达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5,860,501股,买入金额43,669,078.07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24,195,217.31元。
20. 联富达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和联富达广发证券账户
2013年3月18日,联富达于国泰君安证券武汉洞庭街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10××××5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860和深圳股东账户080××××780。
2016年8月23日,联富达于广发证券武汉京汉大道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54××××××8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860和深圳股东账户080××××780。
2016年6月16日起,联富达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和联富达广发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15,344,561股,买入金额114,496,246.13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57,041,335.28元。
21. 联富达东北证券账户
2016年6月17日,联富达于东北证券武汉香港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40××××0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753和深圳股东账户080××××851。2016年8月11日,联富达又在同一营业部开立了信用资金账户64××××777,下挂上海信用账户E04××××404。
账户开立后,联富达东北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武昌鱼”8,465,278股,买入金额61,239,683.79元,后全部卖出,实际亏损41,480,156.61元。
二、贾志宏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武昌鱼”的情况
2016年6月16日,账户组开始买入“武昌鱼”;6月29日,持有“武昌鱼”28,336,455股,占武昌鱼总股本的比例为5.57%,首次超过5%;8月24日,持有“武昌鱼”56,095,000股,占武昌鱼总股本的比例为11.02%,占武昌鱼总股本的比例增加5%;9月19日,持有“武昌鱼”82,053,153股,占武昌鱼总股本的比例为16.13%。
2016年9月27日,持有“武昌鱼”55,808,119股,占武昌鱼总股本的比例为10.97%;2019年7月2日,持有“武昌鱼”25,340,040股,占武昌鱼总股本的比例为4.98%。
贾志宏控制的账户组在其持有武昌鱼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和累计达到5%后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贾志宏继续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买入金额为70,770.60万元,卖出金额为78,584.11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武昌鱼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贾志宏控制的账户组在持有武昌鱼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贾志宏控制的账户组在持有武昌鱼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后,账户组持有武昌鱼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贾志宏继续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违反了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贾志宏超比例持股未披露且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继续买卖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贾志宏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贾志宏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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