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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袁辉、郭丽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2-09
关于对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袁辉、郭丽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14号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袁辉、郭丽珍:
  经查,你们在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因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北京泰合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佳通)资产组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项目(报告文号为中和咨报字(2020)第BJU3004D001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预测2020年泰合佳通主要收入来源为技术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76.38%,但底稿未见对该类业务历史业绩、以前年度收入预测实现情况的相关考虑;部分项目收益预测依据不充分,与收益预测相关的重要资料未进行归档。此外,你们在执业中还存在资产组组合划分的相关记录不充分、印花税计算错误、报告未披露新冠疫情对预测的影响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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