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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2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其他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2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14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变更营业场所未申请换领证券经营许可证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20年10月修改,下同)第九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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