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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公告日期: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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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时间:2020-05-25 来源:
  当事人:开晓胜,1964年9月出生,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实际控制人,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开晓胜违规披露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开晓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开晓胜未如实报告其与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投资)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经查,2014年6月12日,都某按照开晓胜要求注册成立开源投资,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某,实际控制人为开晓胜,名义股东均是接受开晓胜委托代其持有股份,并未实际出资,不参与公司经营。自2016年1月21日至调查日,开源投资为盛运环保前10大股东。
  开晓胜与开源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关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六条及其历次修改后的相应规定,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开晓胜作为盛运环保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一直未向盛运环保董事会告知其与开源投资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盛运环保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
  二、开晓胜未如实报告其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华能信托·悦华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悦华9号)的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悦华9号总规模6.9亿元,开晓胜通过开源投资为其提供1亿元资金,并主导悦华9号增持“盛运环保”股份事项。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悦华9号为盛运环保前10大股东。
  开晓胜与悦华9号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规定,开晓胜与悦华9号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根据《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六条及其历次修改后的相应规定,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开晓胜作为盛运环保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向盛运环保董事会告知其与悦华9号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盛运环保2017年至2018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盛运环保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工商登记资料,合作协议,信托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开晓胜作为盛运环保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向盛运环保董事会告知其与开源投资、悦华9号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盛运环保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开晓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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