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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9
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0-12-29 来源: 
吉证监决〔2020〕17号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项、赖淑婷: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借贷纠纷诉讼
   2015年7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苏商初字第0010号),判决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亿元及相关利息和江苏亚伦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判决你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2019年10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8)苏执38号之二),你公司为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该裁定信息于2019年11月8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该裁定书于2020年1月14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对上述诉讼及其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6月29日才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深圳市海联聚投资有限公司、肖巧兰等诉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
2017年5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深圳市海联聚投资有限公司、肖巧兰等与深圳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7号),判决你公司对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海联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肖巧兰的债务在人民币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于2017年12月27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黄伟璇受让深圳市海联聚投资有限公司、肖巧兰在上述案件中债权,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你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0)粤03执3919号),并于2020年6月25日送达至你公司注册地吉林省吉林市怀德街29号。
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对上述重大诉讼及其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2月19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重大诉讼部分信息。
你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方项、董事会秘书赖淑婷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对任职期内公司上述相关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方项、董事会秘书赖淑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公司存在的重大诉讼事项,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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