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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30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其他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上海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09日
名  称: 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0〕14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58163U)员工在营销及服务过程中向多名投资者多次销售非兴业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违规行为时间较长,你分公司未能予以关注,未能有效防范经营风险、道德风险,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反映出你分公司在人员管理、营销管控方面存在不足,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情形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对营销及客户服务行为的管控,确保业务规范运作,并自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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