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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沈岩、滕飞、钟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03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其他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江苏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沈岩、滕飞、钟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25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沈岩、滕飞、钟海涛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沈岩、滕飞、钟海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2016年至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保理业务的交易基础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也未设计和实施应对措施
法尔胜子公司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山保理或公司)主营的保理业务应基于真实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你们将摩山保理的资金融出业务认定为保理,但2016年至2019年年报审计中均未针对其交易基础实施相关风险评估程序;也未针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核实公司所受让的应收账款真实合理存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会计估计相关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2018年底摩山保理某一客户大额保理款本金已逾期超过半年,另一客户发生保理款逾期且陷入财务困难、发生大量诉讼,公司均未执行内部制定的资产减值政策。针对上述会计处理,你们未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也未提出异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部分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确定的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不恰当。2017年至2019年年报中,你们确定的组成部分摩山保理实际执行的重要性高于集团层面的重要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但你们在2016年至2019年年报审计中仅获取了管理层声明书,未执行询问、了解相关控制、检查必要记录等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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