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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文斌、杨娜的监管函
公告日期:2020-12-21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函〔2020〕1099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文斌、杨娜的监管函
文斌、杨娜:
2020年7月3日,本所受理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广
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德新材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你们作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未对奇德新
材申报文件披露信息予以全面核查验证,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多处数据调整且差异较大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
额分别为454.82万元、1,366.64万元和40.86万元。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中称,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取
第三方回款的情况。2020年9月28日,首轮问询回复披露,报告期
内第三方回款金额为1,783.08万元、2,326.01万元、725.7万元,
2017年存在发行人通过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邦德工程代收第三方
回款111.11万元,并在更新版的招股说明书中调整了以上数据。
首轮问询回复时修改了问询问题中的相关数据,但未按规定向本
所报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对乐瑞集团等前五大客
户2019年度销售收入合计为8,929.9万元,首轮问询回复披露,前
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合计为8,621.8万元。此外,因统计错误,导致
招股说明书中现金流量表2019年度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包括部
分科目因存在与现金无关的统计数导致存在219.27万元差异,
2017-2019年度经营性应收、应付性项目因未抵消内部往来数导致
前后披露差异较大。
二、多处事实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中存在多处事实披露错误,如2010年
发行人股东增资定价依据、转让中山邦塑股权的作价依据错误;
发行人增资的股东名称、专利受让方名称等信息披露错误;关联
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现金交易客户中不存在关联方、2018年末
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金额等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招股说明
书中有关收入、销售金额等多处数据因分类统计错误、笔误导致
披露不准确。
三、对于同一数据前后披露存在不一致
发行人回复本所第二轮审核问询时同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
但有关2020年1-6月改性尼龙、聚丙烯复合材料收入及比例等多处
数据,在问询回复与更新版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不一致。同时,
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公司不同产品毛利率、单位用电价格等数据在
正文和表格中不一致。
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本所发行上市审核
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作为项目的
保荐代表人,你们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
工作,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对发行
人第三方回款、关联交易、专利受让等情况进行充分核查验证,
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导致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中存在多处信
息披露错漏、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同一数据披露前后不一致
等情形,且在首轮问询回复时修改了问询问题中相关数据但未向
本所报告,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
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且考虑到在本所向你们发出《监管关注函》
后,你们提交的问询回复仍存在错漏,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
二条、第七十四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
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
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
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发行上市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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