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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志伟、张海兵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7
关于对黄志伟、张海兵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黄志伟、张海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332号)、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专项审核项目(审核报告文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53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
  开发支出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开发支出相关控制进行充分了解分析,未对费用分配归集、研发费用资本化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对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与财务资源以完成无形资产开发等内容进行充分分析,未见结合审计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判断该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
  无形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无形资产审计中,你们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工作,但未对无形资产后期产生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充分分析,未对评估相关假设、评估方法恰当性及贬值率等重要参数进行充分复核分析,未见结合审计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判断该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三) 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建工程审计中,未对在建工程项目未来经济利益情况进行充分分析等,未见对餐饮中心、实验楼、土石方工程及超过一年未转固等在建工程减值迹象判断相关资料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此外,2018年年报审计中,你们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底稿未见对上述事项广泛性进行充分分析,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二、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项目
  在会计差错专项审核中,未见对两次评估中相关假设、芯片生产相关技术的重要评估参数进行充分对比和分析复核,未见处置方案是否合理等相关分析资料,未见对评估所依据资料对以前年度减值影响进行分析,未对会计差错更正对2018年年报审计意见的影响进行充分分析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0年11月9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来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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