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发布机构: 陕西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06日
名 称: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0〕3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
王伟雄、王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
经查,2019年,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将以前年度计提的销售费用5,345.71万元,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的依据不充分,导致2019年度多记利润总额5,345.71万元。你所作为延安必康2019年年报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发现上述错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