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公告日期:2020-08-20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时间:2020-08-13 来源:
   当事人:王新武,男,1965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新武内幕交易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股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新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新武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底,深圳市万生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生堂)法定代表人王艳与大湖股份董事长罗某坤在第三方介绍下会面,探讨合作可能性。其后经过双方一段时间相互考察,王艳对大湖股份的并购意向表示不拒绝。
2017年5月21日,罗某坤等向大湖股份实际控制人罗某亮等人介绍了大湖股份并购深圳万生堂的意向,罗某亮表示可以做这个项目,并安排罗某坤牵头该项目。 
2017年6-9月,双方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就收购估值、收购股份比例、业绩承诺等问题展开洽谈。其间,王艳成立了西藏深万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深万投),将深圳万生堂变为西藏深万投子公司。至此,大湖股份的收购标的由深圳万生堂变为了西藏深万投。
  2017年9月22日,大湖股份召开董事会,决定申请重大事项停牌。次日,大湖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涉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公司股票自2017年9月25日起停牌。
  2017年12月23日,大湖股份发布公告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藏深万投51%股份。 
我局认为,大湖股份上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西藏深万投51%股份的事项,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情形,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5月21日形成,2017年9月25日股票停牌后,内幕信息无法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王艳全程参与此次收购,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新武所控制账户内幕交易“大湖股份”情况
  王新武利用其非法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使用上海普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辉)旗下的普辉添利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湖股份”128.44万股,涉及金额892.79万元,亏损32.55万元。
  (一)账户基本情况
 2017年7月王新武通过周某联系了上海普辉的王某钦,并成立了普辉添利二号基金。 2017年8月16日,上海普辉委托其总经理任某在海通证券合肥黄山路营业部开立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股票账户,股东代码为B88****829、899****201,资金账号为17****89。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交易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账户于2017年8月21日,买入“大湖股份”28.41万股,买入金额196.05万元;2017年8月22日,买入“大湖股份”74.8万股,买入金额522.41万元;2017年8月23日,买入“大湖股份”25.23万股,买入金额174.32万元。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资金情况
普辉添利二号基金由王新武借用王某和古某友名义出资成立。经查明,普辉添利二号基金的1,000万元资金来自王新武,其中一部分来自王艳转给王新武的深圳万生堂股份退出款,另一部分为王新武自己的存款,转账过程中王新武借用了周某芹、尹某媛、王某和古某友的工商银行账号。
   (四)账户实际控制与操作情况
   普辉添利二号基金交易决策由王新武做出,由周某按照王新武指令下单。基金股票账户下单方式为电脑,下单电脑MAC地址为08606E8919C9,IP地址为122.97.176.1(江苏南京)、122.97.172.209(江苏南京)、122.97.172.210(江苏南京)。
  (五)王新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艳在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王新武作为王艳前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经常为王艳出差提供接送,因此两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王新武在王艳提出要求其退出深圳万生堂股份以便进行资本运作后,结合他知道王艳当时多次前往湖南常德大湖股份考察,判断大湖股份和深圳万生堂要进行重组。
  (六)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1.相关账户开户时间异常。王新武所控制的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股票账户为2017年8月16日新开立账户,该账户开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一致。
  2.相关账户买入时间异常。王新武所控制的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股票账户买入“大湖股份”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一致。
  3.相关账户交易行为异常。普辉添利二号基金股票账户从2017年8月16日开立至调查日,只买入过“大湖股份”一只股票。
  综上,王新武设立普辉添利二号基金、交易“大湖股份”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基本资料及交易记录、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王新武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王新武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新武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稽查一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8月10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