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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施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30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名  称: 关于对施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0〕178号	主 题 词: 任职 上市公司监管 法定代表人 上市公司
关于对施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施侃:
  经查,你自2018年1月起任职上海开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域)董事,2020年2月起同时担任上海开域法定代表人。上海开域及其下属子公司北京齐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搜索类广告代理业务,属于与北京无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双科技)存在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实体。你在上海开域的任职行为,违反了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并购无双科技的过程中你所作出的“自本人在无双科技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会自己经营或以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经营与无双科技及光环新网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会在同无双科技及光环新网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担任任何职务或为其提供任何服务”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合规意识与合规能力,并切实承担违规责任,配合光环新网做好后续追责工作。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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