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宋长达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宋长达: 经查,你在担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实际控制并经营赤峰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以上事实有公安部门情况说明、相关协议、业务表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宋长达(身份证号:15042619880323157X)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0年5月9日
关于对宋长达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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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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