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 时间:2020-04-29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披露与第三方进行资金拆借、未披露开具并背书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关于对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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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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