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0号 关于对叶广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叶广联: 你在担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下行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作以“贝盈网(贝赢网)”为平台,招揽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融资需求的客户,开展股票融资业务。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3月11日
关于对叶广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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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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