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12日
名 称: 关于对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0〕153号 主 题 词: 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 股东 上市公司
关于对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日,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高科)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公告》,称你公司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868万股首航高科股份因未履行回购义务于8月26日发生被动减持,占首航高科总股本的0.34%。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