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11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日,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上回复投资者关于“日前获悉,央行数字货币工作组在上海会晤了中装建设区块链负责人、上海玳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方玉书,就数字货币在建筑装饰领域的研发、接入和测试进行了深入沟通。中装建设和玳鸽信息有可能参与到央行数字货币的第一批入链数据”的提问时,确认上述信息属实。
当晚,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辟谣信息,澄清上述谣言。
你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你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你公司应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的复核和控制,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