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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菲、杨王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1
索 引 号:40000895X/2021-00242	分类: 其他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江苏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4日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菲、杨王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6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菲、杨王森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徐菲、杨王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创天信)的预付账款、保理融资款等债权合计10,684万元。你们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已知悉普创天信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事实,但对公司未按自身政策、亦未考虑破产清算情况计提普创天信债权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你们仍给予认可。你们对可能导致错报的迹象未保持警觉,亦未对普创天信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信息进行审慎评价。该情形不符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评价、未披露已识别的关联方交易
公司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未披露对关联方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宏科技)的保理融资交易发生额及余额3970.83万元,你们未评价该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该情形不符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同时,你们出具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中亦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及余额。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
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司未实际取得上述向泽宏科技发放的保理融资款的标的债权,你们亦未核实该债权的真实性,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证明上述融资属于保理业务而非资金拆借,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菲、杨王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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