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16弘债01、02、03承销机构,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近期对你公司开展了相关债券承销业务专项检查。经查:
你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尽职调查方法运用不充分,对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关注度不够,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相关规定。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分管债券承销业务的高管及相关责任人员于2020年6月16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223室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