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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年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09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年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分公司员工私自销售非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二是经营管理混乱、合规管理失效,未有效执行公司内部印章管理各项制度。太平洋证券内蒙古分公司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业务印章、财务章等大量加盖在赤峰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协议上。三是原负责人宋长达违法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以上事实有公安部门情况说明、相关协议、业务表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五条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年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期间分公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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