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邓国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邓国顺: 你作为持有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42,以下简称朗科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4年6月11日至2020年10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朗科科技股票,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朗科科技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由23.13%下降至17.78%,累计下降比例为5.35%。你在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30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邓国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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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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