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下属部分营业部异常交易监控分析不到位,个别经纪人存在违规代客理财的情况,且在经纪人合同有效期间,担任多家公司法人、股东或高管,营业部对此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监控,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三十七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你公司对下属营业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存在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加强对所辖营业部的管理监督职责,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监控账户异常交易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辖营业部证券经纪业务规范运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2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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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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