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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张庆文、戴芙蓉)
公告日期:2020-05-2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张庆文、戴芙蓉) 
关于对张庆文、戴芙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庆文、戴芙蓉:
  经查,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技术或公司)在2017年—2019年间,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累计不少于14,000万元,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第三方借款不少于5,000万元,均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未在临时公告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等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以上事项。此外,对2018年、2019年发生的涉案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9,000万元的两起重大诉讼,邦讯技术未在临时公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等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诉讼具体情况。
  邦讯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们作为邦讯技术控股股东及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副董事长(任职截至2018年7月5日)兼副总经理,在知悉有关重大事件后,未及时告知、组织或督促邦讯技术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现对你们出具警示函,提醒你们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尽快消除担保、共同借款等事项对邦讯技术的影响。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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