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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陆仁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13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陆仁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陆仁芳:
经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2018年5月4日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德威新材拟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0%股权。你在该草案中承诺:“自德威新材重大资产购买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已于2018年5月24日复牌交易,目前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正在实施过程中,尚未实施完毕。
2019年12月,因股票质押补充质押担保等原因,你所持德威新材股票出现被动减持情形,该减持行为违反了你在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中的相关承诺,你也未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股份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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