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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伟、罗周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80号
关于对陈伟、罗周彬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伟、罗周彬:
经查,2017年7月,陈伟作为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钠股份或公司)时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以顺钠股份名义向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流动性支持函》,约定顺钠股份为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对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有关应付账款的到期支付提供流动性支持,涉及金额为2亿元。顺钠股份时任财务总监罗周彬参与并知悉上述事项。陈伟和罗周彬未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顺钠股份,导致顺钠股份对该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陈伟、罗周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伟、罗周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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