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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补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4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发布机构: 四川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15日
名  称: 关于对补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0〕1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补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补建:
经查,在2015年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控股”)以现金方式购买烟台伟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过程中,你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对以下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2015年3月6日公告《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修订稿)披露了以下内容:“自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经三泰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且在交易对方向三泰控股提供本次交易的全部完税凭证后,三泰控股将本次交易对价的45%支付至交易各方共管银行账户。上述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交易对方可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购入方式全部用于购买三泰控股股票,但需在三泰控股指定的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且购买股票的具体时间届时需要通过交易各方的认可”等内容。
经查,2015年8月21日,三泰控股、程春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共管账户监管协议》〔兴银蓉(共管)1507第001号〕。协议约定自股权转让与股票购买交易相关事项经三泰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且取得程春方对本次交易的全部完税凭证后,三泰控股将本次交易对价45%支付至双方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监管资金金额不超过33,750.00万元;且约定共管账户资金划转至程春的证券存管账户,仅用于购买三泰控股股票以及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不得支取或用于其他用途。协议约定程春在开立证券存管账户后,该证券存管账户作为共管账户,且为唯一的第三方存管账户。协议后附《划款指令通知书》《共管账户监管责任解除确认书》,预留有效银行印章为你的个人印章。
2015年10月15日,三泰控股向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出具《划款指令通知书》,同意其将33,750.00万元划转至程春的第三方存管证券账户。程春2015年10月16日将共管账户资金33,750.00万元先划转至罗安的银行账户,罗安于当日再将上述资金划转至你的银行账户。2016年5月16日,你将33,750.00万元划转至罗安的银行账户,罗安于当日再将上述资金划转至程春账户中。共管账户资金属于程春个人所有,本应按照协议约定在交易各方认可的时间购买三泰控股股票,且不得支取或用于其他用途,但在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间实质提供给了你个人使用。上述行为导致此次交易的进展出现了重大变化。
你作为三泰控股时任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将你与程春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告知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7.6条规定进行临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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