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文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文俊:
你作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信息或公司)董事,于2019年7月13日通过公司披露了《关于相关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你计划自披露减持计划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286,955股,占你持有公司股份的23.33%。截至2019年12月13日,你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力源信息股份3,442,740股,超额减持155,785股,超额减持成交金额1,208,891.6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