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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钟平修、曹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23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其他
发布机构: 四川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名  称: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钟平修、曹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19〕4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钟平修、曹
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钟平修、曹云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通或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鉴证项目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平修、曹云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签订业务约定书
你所未与卫士通签订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约定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制定鉴证工作计划
你所未就内部控制鉴证工作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内控鉴证有关工作不到位
你所在鉴证业务中,存在穿行测试、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底稿记录不全或内容矛盾、获取证据不充分、就发现的有关内部控制缺陷未全部与治理层及管理层沟通也未说明原因等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平修、曹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做好以下工作:(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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