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88号
关于对洪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洪惠平:
经查,你作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有巨轮智能股份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04年8月16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因巨轮智能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分置改革、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股票回购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原因,你持有巨轮智能股份的比例由14.61%稀释至10.08%。2019年5月16日至6月13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巨轮智能股份1489.43万股。上述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导致你持有巨轮智能股份累计变动比例达公司总股本的5.21%。你在持有巨轮智能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巨轮智能股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0月10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