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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文小平、李金晖采取出具警示函[2020]15号
公告日期:2020-01-2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5号
关于对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文小平、李金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文小平、李金晖: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们执业的东方精工收购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100%股权所涉及的普莱德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项目(以下简称普莱德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收益法评估获取的单价预测数据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在普莱德项目中,你们获取的普莱德2016-2021年销售单价预测数据存在与普莱德历史销售单价走势、国家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退坡政策预期等不一致的情况,你们未对上述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未获取或收集必要的评估资料和形成相关的评估工作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第十八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第二十四条和《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未对收益法评估获取的生产能力预测和销售量预测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一是在对普莱德生产能力预测数据的分析中,你们未获取或收集充分的评估资料和形成相关的评估工作底稿。二是在对普莱德乘用车和商务车销量的预测分析中,你们未对普莱德未来销量预测评定估算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也未获取或收集必要的评估资料和形成相关的评估工作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第十八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未对收益法评估获取的成本费用预测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根据普莱德未来规划,常州普莱德生产场地改为租赁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的厂房。你们获取的普莱德成本费用预测数据未考虑上述租赁费用。对于相关情况,你们未进行分析并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也未形成必要的评估资料和评估工作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第十八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第二十四条和《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未对普莱德未来借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你们获取的预测数据显示普莱德未来借款规模保持在3亿元左右,借款利率为5.3%,对于普莱德上述借款额度的合理性及普莱德获得上述融资的可行性,你们未获取或收集必要的评估资料和形成相关的评估工作底稿,未对相关预测进行分析以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第十八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五、收益法下对折现率的选取不合理。你们在收益法下对普莱德采用股权自由现金流进行评估,考虑了预测期间不同年份的不同新增借款金额,因此收益法下评估的折现率应是变动的,但你们评估时采用的折现率保持不变,评估报告及评估底稿也未对上述情况进行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第十八条、《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文小平、李金晖作为普莱德项目的签字注册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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