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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兰、邱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23
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张兰、邱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兰、邱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传播或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商誉审计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兰、邱燕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识别和评估等审计工作执行不到位
未将商誉减值事项认定为特别风险且未说明不认定为特别风险的相关理由。对商誉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与所评估的相关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不一致。未记录对商誉相关内部控制的了解情况及实施穿行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就公司对商誉相关资产组的认定及商誉分摊不合规的情况采取适当的审计程序;未对公司实施商誉减值测试所采用的相关参数及依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公司聘请的外部专家(评估机构)的有关工作进行有效复核;未结合公司以前年度对商誉减值测试时所作预测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的情况采取适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你们还存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对商誉减值测试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未采取适当审计程序等问题。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兰、邱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做好以下工作:(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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