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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松强、李松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03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03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松强、李松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56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松强、李松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松强、李松琴:
经查,你二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2019年6月25日,李松琴通过集中竞价增持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股票6,800,056股,增持后你二人合计持有中国宝安股票114,059,405股,占中国宝安已发行股份的5.31%。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买入中国宝安股票达到5%时,未停止买入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至2019年12月24日你们才通过中国宝安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上述信息披露前李松琴仍买入中国宝安股份38,000股、卖出1,3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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