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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22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22日
名  称: 关于对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你公司持有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62,以下简称“天夏智慧”)股份66,546,0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9%。经查,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违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资管”)于2019年12月11日向你公司寄达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告知函,告知你公司将继续操作平仓处置卖出质押标的证券,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但你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020年1月16日至1月20日期间,你公司所持天夏智慧部分股份被长江资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累计减持10,900,399股,占天夏智慧总股本的1%,减持总金额55,295,187元。
你公司未在上述减持行为首次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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