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0-01-13 来源: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号
[2020]6号
关于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经查,你行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2.投资者适当性执行不到位,客户投资风险评估工作存在漏洞,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你行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