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国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2号
吴国斌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3年8月16日,公司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和《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信实投资以42,498万元受让公司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显)19%的股权等;《补充合同》主要约定了公司与信实投资对深显股权回购的相关事项。公司未对《补充合同》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约定的公司的回购义务构成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司未及时予以确认,导致2013至2015年财务报告出现错报。2017年4月28日,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披露了《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上述重大补充合同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未对《补充合同》相关衍生金融工具及时予以确认,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代表公司签署了《补充合同》,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