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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沈智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19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沈智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19-12-19 来源:
沈智杰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
(一)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末,公司将公允价值可明确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版)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公司在对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椒思志)进行2017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对泡椒思志2018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公司将泡椒思志2017年业绩补偿款计入2018年度、将2016年已验收的项目在2017年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将服务期为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的合同全部收入在2017年8月一次性确认等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四)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将承接的运营商类业务转包给另一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鸿世纪),公司和科技开发并不需要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公司和科技开发均按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五)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的成本中仅包括了外购货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而将收入对应项目的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计入了销售费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人员工资计入了研发费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六)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子公司亚鸿世纪代垫费用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承诺期内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益损失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及内控不完善
(一)收购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于2017年7月披露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正文中并未披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仅将该《补充协议》在公告的备查文件中列示。
(二)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瑕疵。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以取得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但存在部分合同未取得验收报告即确认收入、已获取的验收报告盖章主体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一份合同存在两份验收报告等问题,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瑕疵。
(三)关联方管理及内幕信息管理不完善。公司存在关联方清单不完整、部分关联事项关联方未回避表决、内幕信息管理不严等关联方管理及内幕信息管理不完善的问题。
(四)对子公司管控不严。公司在完成唐人数码和泡椒思志收购后,向唐人数码和泡椒思志委派的财务人员级别低、经验少,且更换次数较为频繁,未能及时了解并处理子公司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异常情况,反映出公司对子公司的内控管理薄弱。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治理及内控不完善,反映出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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