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经检查,你单位作为“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物业租金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潍北ABS)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托管人,在出具的2017年季度及年度托管报告中均表述:“计划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计划说明书》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物业租金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未发现其存在任何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潍北ABS专项计划账户2017年未收到按照约定正常归集的基础资产租金收入,你单位未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