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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证监局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5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云南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15日 
名  称: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号  主 题 词: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对内蒙古分公司的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针对内蒙古分公司风险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存在风险并妥善处置。
二是你公司对内蒙古分公司的考核未充分考虑被考核人员的行为合规性。
三是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保存内蒙古分公司2016年和2017年的客户回访数据。对内蒙古分公司2016年部分新开户客户的回访未在一个月内完成,且回访人员对内蒙古分公司部分客户账号非本人使用的情况未向客户提示账号使用相关规范或向客户本人充分揭示风险。
四是你公司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对内蒙古分公司相关不符合经营常理的事项保持合理怀疑和有效核查。
五是你公司对内蒙古分公司个别营销人员注销执业注册登记未在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是你公司与内蒙古分公司个别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协议存在要素填写不全、签章错误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制度、报告文件、考核情况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
一是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限期改正,并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是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你公司应当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自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8个月内向我局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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