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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乔冠芳、宋江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08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
乔冠芳、宋江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乔冠芳、宋江勇:
  根据《证券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或“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大信审字〔2019〕第2-00417号)及年报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大信审字〔2019〕第2-00370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控制审计方面
  (一)计划工作执行不到位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显示,部分公司可能存在一般缺陷,你所对此未进行充分关注,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七条等规定。
  (二)审计工作执行不到位
  一是在对各业务流程选取样本进行控制测试时,底稿中均未见相关样本等原始证据资料。二是子公司中恒新材料、蚌埠华益、国显科技生产与仓储循环穿行测试中,对于正常存货(即未出现破损、霉变)的跌价准备计提,未见被审计单位相关控制活动,对此事项你所未识别为控制缺陷。此外,未见存货库龄分析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等资料。三是子公司国显科技固定资产管理穿行测试结果为控制活动得到执行,但底稿中未见固定资产价值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四是你所将应收账款的减值准备作为关键审计事项,且审计应对包括对公司信用政策及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但底稿未见相关证据资料。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
  二、年报审计方面
  (一)商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充分复核管理层专家工作的恰当性。在对商誉减值测试时,利用了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但底稿未见关键参数复核过程等。二是对披露的商誉关键参数未实施充分审计程序。2018年年报中,附注未充分披露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折现率、预测期等关键参数,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你所对此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二)其他收益审计证据不充分
  一是未对政府补助内容进行充分分析。如公司本期收到蚌埠市高新区财政局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拨付文件显示是根据投资协议约定,但底稿未能结合投资协议相关内容对上述补助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充分分析。二是未对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充分分析。如公司本期收到了蚌埠市发改委出具的《关于拨付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补贴说明》,但底稿未能结合项目研发进展情况,对该补助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充分分析说明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三)货币资金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对公司银行存款函证中,个别银行回函显示部分信息不符,底稿未见相关分析,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规定。
  (四)往来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司对单项金额超过200万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坏账准备,本期部分应收款项账龄时间较长,金额较大,底稿未见对长期挂账原因进行充分分析,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五)研发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
  深圳国显本期资本化研发项目为“一种MiniLED直下式背光LCM液晶显示模组的技术”,底稿未见资本化费用归集等相关资料。子公司华益导电9-12月每月研发支出均为118.5万元,底稿未见相关分析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六)其他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蚌埠国显销售费用-运费金额为418.15万元,底稿未见对运费结算及时性及入账完整性检查等资料;本年服务费413.68万元,底稿未见相关分析资料。二是收入审计证据不充分。公司期末发出商品成本2213万元,对应销售金额2542万元,上述商品均在2018年底发出,收入确认及发票日期为2019年1-2月份,底稿未见发出商品形成原因分析说明,未见上述商品收入确认是否存在跨期等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我局认定,你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乔冠芳、宋江勇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执行事务合伙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19年11月22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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