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时间:2020-05-07来源:
当事人:贾小东,男,1977年10月出生,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冯海霞,女,1977年2月出生,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贾小东、冯海霞涉嫌内幕交易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创业)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贾小东、冯海霞的要求,我局于2020年4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贾小东、冯海霞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贾小东、冯海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2月1日,西部创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方案实施完毕后,宁夏国营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宁夏国营集团等承诺:此次交易完成后,西部创业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0亿元。为完成业绩承诺,西部创业于2016年至2017年间一直在寻求重组项目。
因西部创业系宁夏自治区唯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李某华作为时任宁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对西部创业重组进程很关心。2017年2月底,在李某华协调下,时任西部创业董事长王某林和相关中介见面,期间中介口头向王某林推荐收购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境界),并于2017年3月2日向王某林提供了唐山境界简介材料,王某林对唐山境界的盈利情况表示满意,安排公司投资发展部人员接洽唐山境界项目。
2017年3月9日,西部创业王某林等人与相关中介在西部创业办公场所当面洽谈收购唐山境界有关事项,王某林认为唐山境界项目不错,要求时任公司总经理柏某带队前往唐山境界考察。
2017年3月20日至22日,西部创业柏某等一行人实地考察、调研唐山境界,并与唐山境界实际控制人黄某彬等人接洽,共同商讨唐山境界股权收购事宜。2017年3月24日,王某林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后,认为唐山境界不错,决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3月31日至4月9日,西部创业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对唐山境界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4月5日、4月7日、4月8日,李某华与王某林存在多次手机通话,二人就西部创业收购唐山境界事项向自治区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等事宜进行过交流。
2017年4月9日,西部创业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听取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介绍尽职调查情况。会上班子成员一致同意继续推进唐山境界项目并向宁夏自治区相关领导书面报告。
2017年4月11日,西部创业印发《西部创业并购唐山境界实业公司专报》,主送宁夏自治区相关领导及宁夏自治区国资委。
2017年4月14日,李某华、王某林等人考察唐山境界,并与唐山境界黄某彬、黄某天等人讨论了收购唐山境界股权的框架协议。
2017年4月27日,西部创业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签订关于以发行股份和/或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唐山境界部分股权的《合作意向书》。
2017年4月28日,西部创业与唐山境界及黄某彬、黄某天三方签订《合作意向书》。当日下午收盘后,西部创业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
2017年5月2日,西部创业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7年5月31日,西部创业发布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某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2017年6月30日,西部创业再次发布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并配套募集资金方式购买唐山境界部分股权。2017年9月11日,西部创业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西部创业收购唐山境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在未依法公开前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3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5月31日。李某华时任宁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通过协调中介引荐重组标的、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林时任西部创业董事长,参与并主导了西部创业收购唐山境界股权事项进展,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
二、贾小东、冯海霞内幕交易“西部创业”情况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贾小东与王某林、李某华存在通话联络
2017年3月24日至5月31日期间,贾小东与李某华通话较频繁,其中2017年4月通话8次,7次集中在4月5日至8日期间。4月7日,贾小东与王某林存在1次通话记录。
2017年4月5日至4月8日三人具体通话情况如下:4月5日11时15分,李某华拨打王某林手机,通话时长30秒;11时16分,李某华拨打贾小东手机,通话时长1分7秒;20时04分,李某华再次拨打贾小东手机,通话时长50秒。4月6日14时42分,李某华拨打贾小东手机,通话时长3分25秒。4月7日15时58分,李某华拨打王某林手机,通话时长42秒;20时57分,王某林拨打贾小东手机,通话时长1分0秒。4月8日16时15分,贾小东拨打李某华手机,通话时长13秒;19时44分至19时50分,贾小东、李某华、王某林三人之间存在5次通话往来,其中王某林与李某华通话2次,贾小东与李某华通话3次。
(二)“贾小东”“冯海霞”证券账户内幕交易“西部创业”情况
贾小东、冯海霞二人系夫妻关系。“贾小东”证券账户于2008年10月7日开立,开户手续由贾小东本人办理,无代理人;“冯海霞”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27日开立,开户手续由冯海霞本人办理,无代理人。两证券账户开立以来,主要由贾小东、冯海霞各自分别操作下单,账户资金来源于贾小东与冯海霞家庭共同财产。“冯海霞”证券账户开户以来至买入“西部创业”期间与“贾小东”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品种完全相同,交易日期相近。冯海霞承认贾小东在买入“西部创业”前找人了解了西部创业情况,获取信息后,其与贾小东都决定买入“西部创业”。贾小东亦承认其在买入“西部创业”前有和冯海霞商量。以上事实表明,贾小东与冯海霞存在内幕交易“西部创业”的共同故意。
2017年4月11日至4月28日,“贾小东”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西部创业”734,500股,累计成交金额4,901,575.84元,并于4月26日卖出300,000股,其余434,500股于2017年9月26日卖出,上述交易累计亏损666,186.40元。2017年4月11日至4月20日,“冯海霞”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西部创业”655,100股,累计成交金额4,409,226元,并于2017年9月11日全部卖出,累计亏损508,526.49元。
(三)“贾小东”“冯海霞”证券账户交易“西部创业”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两账户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2017年4月9日,西部创业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尽职调查情况汇报,并决定向宁夏自治区领导报送书面报告。在此关键时间节点前的4月5日至4月8日,贾小东与李某华之间存在7次通话联系,与王某林存在1次通话联系。4月11日,“贾小东”“冯海霞”证券账户即开始大量买入“西部创业”。同日,西部创业印发《西部创业并购唐山境界实业公司专报》,主送自治区领导及自治区国资委。
二是两账户交易“西部创业”与平时交易风格不符。“贾小东”证券账户此前买入“西部创业”最大累计股数仅为5,700股,成交金额合计4.39万元,但敏感期内买入“西部创业”股数达734,500股,成交金额490.16万元,买入数量、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且买入“西部创业”前大量卖出原持有的“西王食品”累计484.53万元,显示其买入意志坚决;“冯海霞”证券账户开立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系首次买入“西部创业”股票,当天买入前新增转入资金300万元。
三是贾小东解释有悖常理。冯海霞陈述其看到西部创业公告后,将“西部创业”推荐给贾小东,贾小东找人了解情况后认为“西部创业”很好,故买入;贾小东陈述冯海霞向其推荐了“西部创业”,其比较信任妻子,没有多问,也没有找人了解即买入,并否认其在2017年4月与王某林、李某华有联络、接触。贾小东所述与王某林、李某华的陈述相悖,也与相关通话记录相矛盾,其关于买入“西部创业”系听从开户不足半月的冯海霞建议有悖于常理,不足采信。
上述事实,有西部创业公告、西部创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贾小东、冯海霞的上述行为共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贾小东、冯海霞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贾小东与李某华、王某林电话交流内容与内幕信息无关。与李某华通话主要内容是关于宁夏然尔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事宜;与王某林通话系王某林主动拨打,贾小东不存在主动打探内幕信息的行为。第二,贾小东、冯海霞交易“西部创业”系贾小东基于西部创业公告及K线图技术分析,与内幕信息无关,交易行为符合股票交易一般逻辑。第三,涉案账户存在敏感期内卖出行为,且贾小东交易“西部创业”风格与其交易“贝因美”“亿利节能”等股票交易风格一致,均为短期持续买入,集中卖出,因此并不异常。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贾小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林、李某华存在多次通话联络,具备获知内幕信息的可能性,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贾小东未获知内幕信息,也不能合理解释涉案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之间的高度吻合性。第二,贾小东、冯海霞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的买入“西部创业”系贾小东基于股票K线图、西部创业公告分析的主张,与贾小东、冯海霞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的陈述不符,且其提及的部分公告距离涉案股票买入时点长达数月之久,不符合股票交易一般逻辑。第三,如前所述,“贾小东”“冯海霞”证券账户交易“西部创业”行为与本案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贾小东”证券账户买入“西部创业”的数量、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买入意志坚决;“冯海霞”证券账户开户及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高度吻合。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涉案交易明显异常,当事人提出的敏感期内卖出“西部创业”、其他股票交易也存在类似交易特征等理由,不能排除对涉案交易明显异常的认定。综上,我局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贾小东、冯海霞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明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4月26日